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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演藝術節目經辦人
創意產業、藝術文化、表演藝術
職責說明

共同協作

  • 與主辦機構、代理人、經理人、其他藝術家、唱片公司和其他行業專才協商價格和合約條款
  • 與代理人和經理人建立關係網絡,並就彼此協作的潛在合適藝術家人選,互通資料

形象建立和市場推廣

  • 監督藝術家的公眾形象,以向觀眾展示理想的形象
  • 展開市場推廣工作,推廣藝術家即將舉行的活動,並管理社交媒體帳戶,向目標觀眾推廣藝術家和活動

活動管理

  • 與場館協商價格和合約條款
  • 協調場館人員

一般行政

  • 管理藝術家各項活動的預算
  • 檢視合約是否符合法規,並在需要時協商修訂事宜

資歷要求

  • 持有表演藝術或商業有關行業學位(或研究生學位);
  • 具備五年以上藝術行政或藝人管理專業的相關實踐經驗;
  • 於藝人管理、建立網絡、市場推廣和活動管理方面取得成就;
  • 熟悉國際表演藝術市場;以及
  • 精通書面和口語中文或英文。

查詢有關專業

文化體育及旅遊局
電郵: cstbenq@cstb.gov.hk