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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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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責說明
爭議解決專才
專長解決國際商業,金融以及國家與投資者之間的糾紛,即作為中立的一方,專長為仲裁程序作結,作出最終和具約束力的決定的
仲裁員
,並作為兩不偏袒的獨立人士,不會對爭議作出裁決,專長協助涉及爭議的各方透過談判達成和解方案的
調解員
。
資歷要求
曾被指派解決國際商業,金融爭議,或涉及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投資爭議,並具有多種語文能力。
有關仲裁員或調解員必須在過去五年,為三個或以上有關國際商業和金融爭議;或至少一個投資者與國家之間的爭議個的案作出仲裁裁決,或協助爭議各方達成和解協議。
查詢有關專業
律政司
電郵:
dojinfo@doj.gov.hk